《關于進一步提升工傷認定規范化、便民化服務水平的通知的》解讀
一、根據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關要求,從2024年1月1日起,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所轄范圍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如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同,到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的工傷認定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全市工亡認定由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二、根據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關要求,從2024年1月1日起,統一全省工傷認定辦法,取消我市24小時快報制度。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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